甘肃丹参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纠纷颈椎病穴位注射成高位截瘫,赔偿1
TUhjnbcbe - 2022/11/16 21:26:00

案情介绍

患者马某因颈椎病于年10月19医院处诊治,被告医务人员当日给马某行颈椎局部的穴位注射治疗,注射穴位包括风池和大椎等,注射液体为丹参注射液,每日一次,共需治疗五次。治疗的第二天(20日)马某即感浑身酸软,特别是双下肢无力明显。被告医务人员告知这是正常的治疗反应,并继续给马某行穴位注射治疗。21日上午治疗后,马某回家渐感浑身无力加重,至下午三点左右,原告瘫软在地,家人仍以为是治疗后的正常反应,将马某抬至床上休息,至晚上七点,病情非但未见好转,且有加重趋势。急救中心将马某送至国家医院,经MRI检查明确为脊髓颈部压迫。为进一步确诊并接受更专业的治疗,马某被急救车转至医院。先后经该院神经科和骨科确诊原告为四肢瘫、脊髓压迫症、颈椎感染(髓内),并入住该院住院治疗。至今经近八个月的治疗,马某现仍四肢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原告(马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马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马某到医方处就诊,医方给予穴位注射法,注射穴位包括风池穴和大椎穴等,注射液为丹参注射液,治疗的第二天患者感到浑身酸软,特别是双下肢无力明显。医方告知这是正常的治疗反应,并继续给患者行穴位注射治疗。21日患者回家渐感浑身无力加重,至下午三点左右,患者瘫软在地,家人仍以为是治疗后的正常反应,将患者抬至床上休息,晚上七点,病情未见好转,有加重趋势。急救中心将医院,经MRI检查明确为脊髓颈部压迫。因被告医务人员错误的医疗行为和严重的不负责任,给马某身体造成极大的损伤,给马某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且给马某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此,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马某因脊髓压迫症,髓内感染所导致四肢瘫,与医院的组合药物治疗毫无关系,发生在治疗仅仅3次之后,纯属时间上的巧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的诊疗没有责任,原告的伤情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无关。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

关于病历书写:1.治疗登记的记录仅用红点及绿色三角代替,仅简单记录了日期及治疗次数,未记录具体的治疗措施,书写不规范。2.年10月19日以后的复诊没有记录复诊记录,不规范。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关于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书中无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视为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关于治疗:1.年10月19日到医方治疗,医方未进行辅助检查辅助以诊断患者颈椎病病情,医方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足,检查不完善,存在过错。2.医方的治疗过程包括穴位内注射药物,但医方病历中并未记录注射的具体操作步骤,是否进行消*,药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完全净化、无菌等,由始至终医方未提供组合药物的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说明书等,从现有病历材料中无法证实医方穴位注射治疗过程完全符合无菌操作规范的要求。3.患者年10月20日、21日在医方复诊,医方未记录患者治疗后的情况,缺少对治疗疗效的评估,视为观察病情不到位。4.从医院年10月25日手术记录看,颈椎4-7内脊髓肿胀明显,医方的穴位注射中大椎穴位于第7颈椎棘突下,在该位置施针是可能会伤到脊髓或造成感染的;另外从患者病情进展的时间上看,患者年10月19日至21日在医方治疗,21日晚上即出现四肢瘫痪,从时间因果关系上看亦能证明患者的脊髓损伤、颈椎感染(髓内)是与医方的治疗存在关系的。因此从注射位置、时间关系看,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给患者造成脊髓损伤或感染的可能。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

医方的诊疗行为可能加重感染或脊髓损伤,加之电流刺激,从而促使患者出现急性感染,病情急性发作,且医方病历书写过于简略、不规范,无法证实患者治疗前的颈椎、脊髓等的状况,为鉴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同等到主要原因。

损害后果

被鉴定人马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可考虑为长期,营养期限可考虑为自年10月19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但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法院观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单位,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针对鉴定意见书,医院虽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但医院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及理由推翻鉴定结论,故本院对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医院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对马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足,检查不完善、无法证实医方穴位注射治疗过程完全符合无菌操作规范的要求;未记录患者治疗后的情况,缺少对治疗疗效的评估以及从注射位置、时间关系看,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给患者造成脊髓损伤或感染的可能等医疗过错行为,上述行为与被鉴定人马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到主要原因。本院根据上述分析和认定意见,确定医院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60%。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医院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元、交通费.80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66元。

笔者提醒

1.颈椎病穴位注射。

穴位注射法又称水针法,是指将药物进行穴位注射或痛点注射,通过针刺和药物的双重作用,消除疼痛、麻木、头晕等症状,一般与其他治疗方法配合使用。注射穴位可选择颈夹脊穴、大椎穴、阿是穴,神经根型颈椎病可加天鼎穴,椎动脉型以及交感神经型颈椎病可加风池穴。注射药物可用维生素B1、B12,有营养神经的作用,适宜有麻木症状的患者;维生素E油剂,有改善局部组织供养、消除局部炎症水肿、止痛的作用,可缓解根性症状;丹参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有活血通经络的作用,对眩晕、头痛等症状较适宜;当归寄生注射液,有缓解根性症状的作用;野木瓜注射液,可缓解疼痛症状。

大椎穴位于第7颈椎棘突下凹陷中,穴位注射药物一般不宜直接注入髓腔,该部位注射药物如果进针过深会直接进入髓腔影响相应颈髓,如果注射药物过多,则可压迫颈髓造成压迫性症状,甚至损伤颈髓造成不可逆的功能障碍,如截瘫;如果注射过程未注意无菌操作,有可能造成髓腔感染,也可损伤颈髓造成功能障碍。

2.本案医院被鉴定同等到主要责任,合理吗?

本案患者出现截瘫无疑是颈椎穴内注射引起的,穴内注射必须严格控制注射剂量及无菌操作,患者经注射后立即出现多个节段脊髓压迫,并继发脊髓感染,显然是操作不当直接将药物注射至脊髓腔所致,而医方病历中又未按规范记录操作过程,被推定存在操作不当不冤。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悲剧。

穴位注射并不是一种很安全的注射方式,比静脉注射风险更大,因为很多穴位靠近脊髓腔、神经、大血管,操作不当可损伤局部重要器官,造成不可逆损害。同时如果不注意无菌操作,也会引发感染而带来严重损害。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格无菌操作,精确定位,掌握好注射深度、剂量,并密切观察注射后反应,按规范写好操作记录。医院注射一次后发现不良反应,及时中止第2、3次穴位注射,可能不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而且及时脱水、消肿治疗可能会减轻损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颈椎病穴位注射成高位截瘫,赔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