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年10月10日18时许李某在某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受伤。经医院诊断其受伤情况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7-10肋)、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少量)、腰椎横突骨折。
年4月21日,李某向某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某市人社局在段某某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李某所在单位深圳某某工程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任何材料和委派专人接受调查。某某市人社局根据一份盖有“某某工程公司”印章用于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书》载明“兹有我单位工人段某某同志,┄┄。年10月10日,在某工地因意外事故导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和腰椎横突骨折,┄┄并委托进行伤残鉴定”,认定李某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某某市人社局于年5月2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的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7-10肋)、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少量)、腰椎横突骨折为工伤,并依法送达李某和某某工程公司。
某某工程公司对此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诉讼。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
在诉讼期间,某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委托书》上盖有“某某工程公司”印章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委托书》落款“委托人”处的“某某工程公司”公章与备案样本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法院据此认为,该《委托书》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李某是某某工程公司的员工,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市人社局以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判决撤销某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李某对此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该《委托书》是由某某工程公司所承建的工地项目部负责人提供的,所有的工伤赔偿事宜都由其负责处理。另外,目前建筑行业存在阴阳公章的现象也很普遍,而且某某工程公司也曾经更换过公章,故此公章鉴定并不具有排他性,无论其是真是假,都与李某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既是社会保障行*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本案,某某市人社局认定李某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为《委托书》和证人证言,但该《委托书》上的印章经鉴定与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其缺乏真实性而丧失了证明力。
而证人证言也仅证明李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某某市人社局以此认定李某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评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既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劳动关系也就成为了工伤认定的关键。
但本案认定李某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委托书》落款“委托人”处的“某某工程公司”公章与样本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也就说李某所提供的该证据是虚假的材料,不能作为工伤认定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以致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将依法被撤销。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工伤认定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以保证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十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作出过程中,一旦发现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如不予受理、不予认定工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视情况给予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社会实践当中,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避免公司承担责任,心存侥幸,可能会提供一些虚假的、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但寄希不要抱有这种侥幸,一旦被发现提供材料虚假的,不仅工伤认定不了或被撤销,还将面临不同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来源:珠海人社)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